
1、三效合一、逐步推進
所謂的“三效合一”是指在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時要同時兼顧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這三者之間不能厚此薄彼,要做到協調統一發展。在我國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立法上要將資源循環利用屬性和環境的可承載能力進行全盤考慮,同時以當前形成的技術支撐作為突破口,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創新完善。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處理建筑垃圾時,很大程度上只考慮了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環境問題。因此,我們迫切需要在法律規制層面體現出對于環境效益的重視,以法律規范的生態改變目前企業只注重經濟效益的局面。
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來促進我國整體建筑垃圾資源化水平很有必要,倘若不考慮國內實際情況,一上來就大刀闊斧改革,忽視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可能性,短時間可能會取得一些成效,但長遠地,會挫傷建筑垃圾資源化各參與方的積極性,更會直接增大那些中小企業的經濟負擔,導致本來就經營困難的企業面臨無力承擔的境地,進一步加重建筑垃圾資源化推廣的阻力。當然,逐步推進并不意味著就要放慢速度,而是說要在通盤考慮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深入研究資源化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平衡各參與方的主體利益,將當前存在的建筑垃圾資源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多打“組合拳”,以多層次、全方面的措施進行改革,提高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

2、明確各方責任
明確權利與義務,不僅僅是劃分參與方法律責任的基本依據,還是維護各參與方合法權益的保障。長久以來,在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法律規制上,并沒有明確地規定政府主管部門、企業以及個人等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在政府的監管部門層面,對于建筑垃圾的處置涉及到包括住建、交通、城管、公安、環衛等多部門在內的多方職能部門,這些單位均有權對建筑垃圾的處置進行監管,但正是都有權管理導致在社會實踐中沒有部門出面管理的尷尬局面,一旦出現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情況,這些部門便紛紛退而避之,紛紛表明不在自己的職權范圍之內。之所以出現這種亂象,正是當前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哪一個政府部門主要監管建筑垃圾處理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恰恰是政府部門的職能交叉和重合加劇了無人監管的尷尬局面。

除了監管部門的責任劃分需要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過程中還涉及到企業以及個人的參與,尤其是對于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方以及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的權利與義務的劃分也是急需理清的。企業在建筑垃圾資源化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的好的運作與執行力是保證建筑垃圾資源化效率的關鍵。實際上,在法律規制方面,應明確產生建筑垃圾的企業有義務、有責任將產生的建筑垃圾運送到專門資源化處理的企業,并可設置提前繳納資源化建筑垃圾押金制度,規范產生建筑垃圾的企業。當然,在權利上要賦予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的資源化產品能夠被政府優先采購,以保障其銷售量。
3、市場化發展
建筑垃圾資源化領域需要引入更好的社會資本,單靠政府輸血式的財政維持是無法激發行業向好發展。其實早在2015年5月份,國家發改委就城市在其門戶網站設置PPP項目庫專欄,以此吸引和鼓勵各類更好的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的模式、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股權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建設及運營。在PPP浪潮下,建筑垃圾資源化領域PPP新模式試點與2015年8月開啟,時值浙江省的“皮草之鄉”海寧市通過運用社會資本加入到政府立項的建筑廢棄物重點示范項目。緊隨其后,河南省的鄭州市政府與當地的企業簽訂了《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協議書》;而天津市政府則與湖南省的專業化公司達成了建筑垃圾處理填埋場 PPP 項目協議。除此之外,在國內的其他地區,如海南省的三亞市、湖北省的黃岡市等地也開始出現建筑垃圾資源化 PPP 項目的合作。

建筑垃圾資源化 PPP 模式在迅速發展之際,對于該模式的法律規制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對于 PPP 項目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擔等方面都是需要進行研究和論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