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日本經濟的迅速崛起,出于國土面積的限制和國內資源的短缺,日本于上世紀六十年代末就開始對建筑廢棄物進行管理和整頓,通過制定關于建筑廢棄物治理的法律法規,來促使和規范建筑廢棄物的循環利用,以使得建筑廢棄物能夠“變廢為寶”。截至目前為止,日本已經形成相當完善的關于建筑垃圾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法國通過利用建筑廢棄物中的碎磚塊、磚渣以及混凝土碎塊成功生產出了磚石混凝土砌塊,該類型砌塊滿足磚石混凝土材料 NBNB21-001(1988)標準中所規定的各項指標。1998 年 8 月,德國鋼筋委員會制定了“再生骨料采用在混凝土中的應用指南”。英國已成功研制出能夠回收利用建筑廢棄物中混凝土和建筑砂漿的機器。1989 年瑞典、冰島、芬蘭等北歐國家為了便于環境保護和治理,達成共識,統一實行了北歐環境標準。
奧地利通過對建筑垃圾強制性收取比較高的稅費,從而進一步提高自然資源利用和消耗的成本。奧地利國內很多產生建筑垃圾的企業從節約成本的角度考慮,都購置了垃圾處理機器和裝備,截至目前,該類型的建筑垃圾處理設備已有 130多臺。
關于建筑垃圾如何處理的研究,美國經過 100 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也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處理方法和法律法規體系。截止目前,美國在制定建筑垃圾法律法規政策方面,已經經歷了三代,并且已經相當完善和全面。
從節能環保的角度來考慮,丹麥通過對建筑垃圾的焚燒和填埋進行征稅,從而促使建筑垃圾進行循環利用和再生。根據丹麥環保署(EPA)公布的一份報告中得知,建筑垃圾再生率和循環利用程度之所以那么高,是因為稅收在建筑垃圾處理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丹麥從 198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對建筑垃圾填埋和焚燒開始征稅,起初是每噸垃圾稅收約為 5 歐元。而到了 1999 年,每噸垃圾的稅收約為 45 歐元。通過稅收的杠桿作用,使得建筑垃圾再生率和循環利用程度顯著提高到了 90%左右。
由于國際社會對建筑垃圾處理非常關注和重視,制定了相當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也催生和推動了建筑垃圾處理產業的蓬勃發展。國外建筑垃圾的回收和處理都是由專門的企業來組織和負責,這些企業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已取得了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成熟和關鍵技術,這類企業為了想進一步的提高市場占有率,就必須要提升現有的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裝備,從而進一步的提高建筑垃圾的再生率和循環利用效率。
綜合國外建筑垃圾處理的成功經驗,他們實施的措施主要有:首先,施行“源頭削減策略”。從建筑的設計到建筑的施工再到建筑材料的使用,層層考慮削減建筑垃圾的產生及產生的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其次,政府對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非常重視,制定了完善的處理建筑垃圾的相關法律法規,政府作為建筑垃圾處理的主導者;再次,建筑垃圾處理市場成熟。建筑垃圾處理不再是一種政府行為,而是完全通過市場來調節建筑垃圾處理企業的行為,市場化程度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