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日本國土面積小,資源有效,要滿足國內生產發展需要,就要對資源節省利用,甚至循環利用。因此在20世紀60年代末日本便開始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規,來提高資源利用率,促進垃圾資源化,比如《廢棄物處理法》和《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等。通過立法規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回收方式,提供處置廢棄物的多種可選方法,制定建筑垃圾回收、處理、資源化再利用的行動指導方針;基于立法對建筑垃圾資源化管理提出要求,如對于特定的建筑材料要分類拆除和充分資源化,并對利益相關者,如政府、建筑商、承包商等,的責任作出詳細規定。另外,通過立法,如《建材標準》、《綠色采購法》等,明確規定建筑垃圾的資源化標準、產品采購和使用標準等,促進建筑垃圾市場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

日本沒有把建筑垃圾當成廢棄物直接丟棄,而是看成建筑副產物,以零排放、再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為指導方針,對垃圾排放、分類回收和再利用進行全過程管理,并貫徹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末端資源化處置的控制原則。另外,在施工現場回收建筑垃圾,利用合適的資源化技術將垃圾加工制成性質穩定和質量較好的產品投入建材市場。在完善的回收資源物流網絡基礎上,利用傳票制度監控運輸過程,從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建筑垃圾非法處理現象,同時,也便于主管部門及時全面的掌握建筑垃圾的產量、組分、處置方式等信息。
關于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日本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參與的原則,并利用經濟政策鼓勵建設者采購并使用資源化再生產品,并通過立法對再生產品質量進行認證;同時,利用政府公共項目采購資源化再生產品作為示范工程,消除使用者對垃圾資源化產品的質疑和猶豫,從而在引導再生產品市場化的同時,也提高資源化再生產品的市場份額和客戶認知度。在完善的法律體系、科學的管理手段和成熟的回收技術的幫助下,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水平從1995年的42%增加到2011年的97%,同時,資源和環境制約得到緩解,在問題解決的同時,還獲得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